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投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4 15:57:18 点击量:0
竞争性比选文件
项目名称: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投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非自然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比选
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投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
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投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4-202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投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比选人”)拟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4-2025年度(非自然年,下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主要工作内容
1.为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与法律风险提示,进行合法合规性论证与审查,数量不限;
2.应公司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为公司解答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提前介入某一具体事务或纠纷处理,在公司有要求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法律咨询函,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专项法律事务除外;
3.组建不少于3名专职律师的服务团队,并固定1名律师作为派驻律师,负责在公司现场办理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包括起草、修改相关合同、参加合同谈判及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络,对公司提供具体法律咨询服务;每周派驻时间为三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4.对公司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每年两到四次);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信息的变化,向公司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并及时作出提示和说明,提出相关建议,数量不限;
6.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的危机处置工作并提供法律保障;
7.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案件分析、同类案件指导;
8.提供基础合规服务,审核公司现有的合规体制、机制及制度,为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强化内控管理提供合规建议及参与相关工作;
9.协调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部法律资源及服务;
10.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提供年度服务报告;
11.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重大法律事务提供全程或主要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谈判、多次出席相关会议、草拟系列重要合同文件、出具主要法律意见书等。
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顾问对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对外担保、增资、减资、股权处置、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论证,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并充分提示法律风险,为公司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书面法律建议和意见。法律意见书应重点突出风险识别、提示和防范。
12.接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听证等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述第11、12款法律事务时,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顾问的具体权利义务详见合同约定。
二、参选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一)参选人
1.参选人应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具体资格要求如下:
(1)具备重庆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拟服务年度前连续经营10年及以上(即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4年9月1日);
(2)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60名;
(3)信誉要求:近3年(2021年9月1日至比选截止日)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无司法部门及行政部门处罚记录或律师协会的惩戒记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提供律所执业许可、由位于重庆的律所机构提供的专职律师社保证明、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2.参选人业绩要求
拟服务年度前5年内(2019年9月1日至比选截止日)至少担任过3年及以上行政机关或工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度顾问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二)服务团队负责人
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长期从事民商法律服务,具备工程建设、股权、投融资等领域法律事务的专长或者优势,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有与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各级法院等司法部门、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良好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资格要求:从事专职律师8年及以上,作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3年及以上;
〔提供该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合伙人证明、社保证明。〕
2.业绩要求:具有国资国企(或行政机关)、工程建设领域和投融资类的胜诉业绩或非诉业绩;
〔提供该业绩的诉讼代理合同或非诉服务合同。参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包含国资国企(或行政机关)、工程建设领域和投融资类等3个类别的胜诉业绩或非诉业绩;该业绩可由一个或多个合同组成。〕
(三)派驻律师
被委派的派驻律师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及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法律事务的专职律师工作经验,认真细致、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专职律师工作经验,并参与处理过国资国企(或行政机关)、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类有关的诉讼或非诉工作;
〔提供该律师学历证明、律师执业证、参与处理过的国资国企(或行政机关)、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类有关的诉讼代理合同或非诉服务合同。参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包含国资国企(或行政机关)、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类的3个类别的诉讼业绩或非诉业绩;该业绩可由一个或多个合同组成。〕
(四)承诺
参选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无论是否签订合同,比选人均有权对参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中选后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选资格、中止合同并函告律师协会,参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按照中选价30%赔偿比选人。
〔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三、服务期限
2024年10月8日-2025年10月7日。
四、比选控制价
本次比选控制价为20万元,总价包干,为完成本比选文件要求的所有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基本服务费与派驻律师费用。比选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本服务费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税费、法律意见书费用、培训费、重庆市内(含区县)差旅费(市外差旅费由公司负担,按照员工出差标准执行)、通讯费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等所有费用;派驻律师费用包括派驻律师完成比选人日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的含税工资。
参选人的包干总报价包含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投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基本服务费与派驻律师费用,且两家公司按包干总报价9(更新公司):1(园投集团)的比例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服务费用。
参选人报价不得高于比选控制价,否则将被否决参选。参选人中选后,中选报价将由中选人包干使用(比选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五、比选方式及定标原则
1.基准价:符合比选条件的所有参选人的有效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照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比选基准价。
2.定标原则:参选人有效报价等于基准价的中选,若无,则低于基准价且最接近基准价的中选。
若出现有2家或2家以上单位报价均可作为中选价格的,则以抽号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以中选候选单位递交参选文件时签到表中的“序号”作为单位代号,将中选候选单位各自的单位代号所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摇出的第一个球的号码对应单位为中选单位。
3.若参选人少于3家的,仍按此比选方式进行比选。
4.无论比选结果如何,因本次比选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参选人自理。
六、比选程序
1.开标:由评选小组当众公布参选人名称、参选报价。
2.符合性审查:开标完成后,由评选小组对参选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3.结果通知:比选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比选结果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七、比选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在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下载(https://www.cqcig.com/)。
八、参选文件
(一)参选文件组成
1.参选人应按本比选文件“二、参选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提供相应资料;
2.比选报价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参选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参选文件要求
1.所有参选文件应逐页加盖参选单位公章;
2.参选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3.参选文件正副本统一袋装并须密封,未密封的参选文件将不予接收。封口处加盖参选人公章,并在封面上写明参选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九、参选文件递交
(一)递交时间:2024年9月23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二)开标(比选)时间: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30分。
(三)递交(比选)地点: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江北嘴金融城2号楼T1栋)21楼2117招投标室,全程录音录像。
十、参选人须知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文件将被否决参选。
(三)参选人中选后,签订合同前,应将服务团队名单提交比选人。名单内的律师未经比选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比选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四)如发现派驻律师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比选人可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更换2次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比选人有权单方终止法律顾问合同。
(五)一旦发现中选人及指派从事顾问服务的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比选人保留中途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且比选人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1.专业水平及综合实力与参选文件所述不符;
2.实际从业能力无法达到比选文件明确的服务要求;
3.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等过错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
(六) 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及派驻律师,在合作终止后三年内,不得作为诉讼原告(或仲裁申请人)代理人对比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七)服务费用支付详见合同。
(八)联系人:张女士
(九)联系电话:13996495149